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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公积金〔2017〕17号
关于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取消提供收入证明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各管理部:
按照智慧、诚信、勤廉、正气、活力“五位一体”惠民公积金建设要求,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职工办理业务,经中心研究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取消提供收入证明环节。具体操作如下:
1.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职工月收入,用于测算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
2.有共同还款人,但共同还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仍由其所在单位提供收入证明,上限按徐州市区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认定,低于1600元的据实认定。
特此通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25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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