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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公积金委〔2017〕1号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以下简称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现就我市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
1.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2.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9日
抄送:省住建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分行、市公积金中心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印发
承办单位: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规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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