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公积金〔2016〕34号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弹性贷款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充分挖掘潜力,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根据住建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精神,经中心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弹性管理制度。首先在邳州管理部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在其他管理部推广实施。
二、本办法所指弹性贷款额度管理,是指职工在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时,中心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作为计算参数,进而确定贷款额度。
三、弹性贷款额度计算:
1、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二手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1)夫妻双方或单方住房公积金余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不包括补缴和转移)以上的;购买同一套住房的:
贷款总额度:提取额+贷款额≤38万;
(2)夫妻双方或单方住房公积金余额10万元-20万元(含10万元,不包括补缴和转移)以上的,购买同一套住房的:
贷款总额度:提取额+贷款额≤35万元;
(3)以上两种情况住房公积金余额数够12期公积金贷款还款额(未提取)的,可以当月办理公积金逐月还贷业务(以完成实际放款为准)。
(4)夫妻双方或单方住房公积金余额10万元以下的,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和存量房(二手房)贷款的,可贷额度执行原贷款政策。单人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
2、弹性贷款额度管理按中心规定属于管理部主任审批权限,操作规程中其他测算个人还款额度和可贷比例不变,取最小数值为可贷额度。
四、本办法从6月1日开始试点,试行期半年。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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