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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试行)( 徐公积金〔2016〕33号)
2016/6/3 17:06:00作者:来源:办公室阅读次数:
徐公积金〔2016〕33号
徐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
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充分挖掘潜力,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的要求,促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我市现已开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职工自筹资金还款)的方式已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职工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在未达到公积金贷款要求的准入条件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后,由商业银行先发放商业个贷,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后,经借款人申请,转换成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商业个贷,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所购住房符合国家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但暂未达到公积金贷款要求的准入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并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以将所购房产抵押给发放贷款银行或由所购住房开发商向发放贷款银行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的管理,指定承办商转公贷款业务银行。承办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为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商转公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和原商业个贷银行必须为同一家。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5县市和贾汪区)并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
(2)申请人可以为原商业个贷的借款人,也可以为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仅限于配偶);
(3)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办理公积金贷款预审批。
(4)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申请人商业个贷尚未结清,但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时间。申请人在正常偿还商业个贷12个月后,所购房屋具备公积金贷款的准入条件,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借款人办理预审批额度或申请降低额度,并且符合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具体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确定。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可以按原预审批贷款期限执行或申请缩短期限。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程序
(1)借款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由中心对申请材料预受理审核;
(2)申请人凭审批表到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商业个贷;
(3)职工商业个贷届满12个月后且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符合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开发公司(商业银行)负责通知或提醒职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审批,申请人根据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签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等手续,受委托商业银行凭完备的手续材料发放公积金贷款;
(4)受托商业银行负责将职工公积金贷款资金归还借款人原商业个贷余额。
第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预受理申批表;
(2)商业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预受理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在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因借款人原因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配合商业银行完善相关贷款手续并继续履约。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时,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签定满1年的,不需要再进行评估。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一家合作商业银行开展试点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选取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展试点,开发公司或母公司必须是上市公司,市值达到一定的规模。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试行期二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试行期间,遇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动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