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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公积金〔2016〕29号) 2016/5/10 15:35:00作者:来源:办公室阅读次数:

 徐公积金〔201629
 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各管理部: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细则》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10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6510日印
        附件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心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徐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职权,依法查办的适用一般程序的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第四条 中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稽查大队和各管理部负责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及公示信用信息生成;
法规宣传处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
信息网络处负责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上传及中心门户网站的公示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
(二)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
(四)当前状态:正常(状态值为“0)、撤销(状态值为“1”)或异议(状态值为“2”);
(五)行政处罚编码、信息适用范围、地方编码、失信严重程度、数据更新时间戳、公示截止期;
(六)其他需要填写的信息。
第六条 依法查办的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程序:
   (一)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模板》(见附表1)填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见附表2, 以下简称《公示表》),将《公示表》及电子档、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稽查大队或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见附表3 ,以下简称《审批表》)等相关资料传送至法规宣传处;
   (二) 法规宣传处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返还稽查大队或管理部;
(三)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提请法制部门分管领导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资料传送至信息网络处;
   (四)信息网络处在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在中心门户网站上采用列表滚动式连续公示10日,10日后,信息有效期内改为查询式公示;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上传至徐州市公共信用平台,由徐州市信用办在“诚信徐州”网集中公示并同步上报省信用办。
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上传公示后又撤销的:
(一)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制作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和撤销理由等;
(二)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制作与原报送记录数据完全一致的记录,并将报送记录中“当前状态”设置为撤销(状态值为“1”);
(三)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做出行政处罚撤销决定2日内,经稽查大队或管理部负责人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送至法规宣传处;
(四) 法规宣传处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 将相关资料返还稽查大队或管理部;
(五)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提请法制部门分管领导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资料传送至信息网络处;
(六) 信息网络处删除在中心门户网站上公示的原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记录、将本条第(二)项记录上传至徐州市公共信用平台。
第九条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上传公示后需更正记录的:
    (一)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制作行政处罚更正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和更正事由等。
(二)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制作与原报送记录数据完全一致的记录,并将报送记录中“当前状态”设置为撤销(状态值为“1”);
(三)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制作更正后的记录,并将报送记录中“当前状态”设置为正常(状态值为“0”);
(四)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做出行政处罚更正决定2日内,经稽查大队或管理部负责人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送至法规宣传处;
(五)法规宣传处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 将相关资料返还稽查大队或管理部;
(六)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提请法制部门分管领导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资料传送至信息网络处;
(七)信息网络处删除中心门户网站上公示的原记录并公示更正后的最新记录、将本条第(二)(三)项记录上传至徐州市公共信用平台。
第十条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上传公示后,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申请的:
本细则异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一)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制作异议申请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包括: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和异议申请类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二)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制作与原报送记录数据完全一致的记录,并将报送记录中“当前状态”设置为异议(状态值为“2”);
(三)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做出异议申请意见2日内,经稽查大队或管理部负责人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送至法规宣传处;
(四)法规宣传处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 将相关资料返还稽查大队或管理部;
(五)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提请法制部门分管领导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资料传送至信息网络处;
(六)信息网络处将中心门户网站上原该条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记录暂时做下线处理;
(七)异议申请处理完毕后,稽查大队或管理部根据异议处理结果,及时、准确填报记录“当前状态”(正常或撤销),将备注字段置为0,将原异议记录以分隔符“//”方式拼接完整放入备注字段;
(八)各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当前状态(正常或撤销)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对应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将向社会公示。告知内容可以直接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有效期:
    (一) 社会法人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有效期为1年(含)-7年(含);
(二) 自然人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有效期分别为1年(含)-5年(含);
第十三条 各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禁遇事推诿扯皮、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严格问责惩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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