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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协办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公积金〔2016〕27号) 2016/5/6 15:34:00作者:来源:办公室阅读次数:

 徐公积金〔201627
 
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协办员
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各管理部: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协办员工作制度》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协办员工作制度》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6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656日印
          附件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协办员工作制度
 
为适应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不断创新发展的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促进住房公积金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更好地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缴存职工和住房公积金中心之间架起一座连心桥,特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协办员,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重点缴存单位中选聘的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人员。
二、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协办员在中心与缴存单位及广大职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协办员工作制度的逐步实施和推广,使他们真正成为“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员、公积金业务的助理员、公积金工作的协调员和公积金事业发展的建议员”,为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创新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三、选聘条件
1、所在单位为住房公积金重点缴存单位;
2、从事与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的人员;
3、具备胜任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工作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4、关心和支持住房公积金工作;
5、经单位推荐。
四、选聘方式
协办员采取统一选聘和临时替换相结合的方式,每两年集中选聘一次,选聘时间确定在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期间。对因工作调整等原因造成原协办员不能继续承担此项工作的,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现有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人员,经中心考评后予以聘任。
五、工作职责
1、授权办理所在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业务工作;
2、做好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及业务的宣传工作;
3、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等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衔接处理工作;
4、督促本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6、做好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基础性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工作;
7、做好其它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工作。
六、日常活动
1、按季召开座谈会。按季召开协办员工作座谈会和工作协调会,介绍住房公积金方面新的政策和举措,听取协办员们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查找不足,反馈相关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2、“住房公积金进单位”活动。结合中心“四进”(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开展,每年定期不定期到协办员所在的重点缴存单位开展不少于四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宣传咨询和现场意见征集活动。
3、“连心桥”活动。开展“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心连心”活动,对涉及职工人员较多、且职工不方便集中到中心办理的特殊紧迫业务,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办员的配合下到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场所现场办理。
4、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协办员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定期组织协办员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活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更新业务知识,并借鉴学习外地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适时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活动。
5、“互联网+住房公积金”活动。充分发挥现代网络信息化优势,开展“互联网+住房公积金”相关活动。一是建立协办员QQ群;二是建立协办员微信群;三是充分利用中心网站和APP等网络平台,做好信息互动工作;四是尽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并授权协办员办理一些非审批性质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性业务。通过上述措施,全面实现“中心—协办员—缴存职工”三位一体,即时互联互通的目标。
七、工作考评
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期间对上一年度协办员工作进行统一集中考评。对考评合格的继续留任,对考评不合格的,终止选聘并向所在单位反馈意见。对考评为先进等次的“协办员”,由中心给予一定的奖励(先进等次评选标准和具体奖励办法在每年公积金基数调整期间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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