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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一方追加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后申办公积金贷款逐月还贷业务的通知( 徐公积金〔2016〕18号)
2016/4/13 15:28:00作者:来源:办公室阅读次数:
关于夫妻一方追加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后
申办公积金贷款逐月还贷业务的通知
徐公积金〔2016〕18号
中心各部门,各管理部:
为践行”三严三实”,落实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支持力度,减轻职工还款压力,根据《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徐公积金〔2016〕7号)精神,现就全市范围内开办夫妻一方追加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后申办公积金贷款逐月还贷业务通知如下。
一、申办条件
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申请人双方(以下简称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使用一方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同时,申请使用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办理公积金贷款逐月还贷业务:
1、申请人为夫妻关系且另一方追加为(或同为)房屋产权共有人;
2、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的申请条件;
3、申请人须共同到现场申办。
二、提供材料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书须标明为产权共有)等材料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营业部或管理部申请逐月还贷业务;
2、中心进行资料审核、增加(变更)信息、审批;
3、申请人到贷款银行提交逐月还贷申请表;
4、逐月还贷业务批准后,次月生效。
三、非本中心受理的贷款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13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