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指南
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是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效率,改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生活质量而推出的一项全新业务。
提取还贷的对象与条件
提取还贷的对象为已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借款人及配偶)。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已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借款人或配偶)
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视同正常);
2
、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
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3
、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逐月还贷时没有逾期;
4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必须正常还款
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逐月提取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不受正常还款
12个月的限制。
提取还贷方式
采用一次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方式,即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用内部转账方式,每月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其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的贷款本息。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注意事项
1
、委托人在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期间,不能再因其它原因使用住房公积金。
2
、委托人应经常查询自己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情况,委托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备足资金,继续正常还贷,以免发生逾期。委托还贷终止后,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3
、委托终止后,当借款人再次达到委托提取还贷条件时,可从新申请办理。
4
、委托人与配偶住房公积金不在同一银行缴存的,应分别提出申请,首先委托一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直至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已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再申请另一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5
、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不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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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逐月提取还贷的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或管理部)或单位领取《徐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委托协议及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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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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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申请表》、到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单位对申请人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进行核实后并如实填写,然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由职工本人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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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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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持《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到归集银行所在地中心营业部(或管理部)做合同变更手续及审批,
2、职工持《申请表》及提取还贷所需资料,到归集银行验单位印鉴后做提取还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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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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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营业部(或管理部)审批后,由归集银行从第二个月起,每月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至借款人借款账户,直至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款额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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