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有关业务的通知(徐公积金〔2015〕20号)
2015/3/9 17:01:00作者:来源:阅读次数:
徐公积金〔2015〕20号
关于调整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
逐月还贷有关业务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与促进作用,经中心研究同意,对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且住房公积金不在同一银行缴存的,在符合逐月还贷条件时,可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符合《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操作规程》(徐公积金〔2008〕22号)还贷条件时,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且住房公积金不在同一银行缴存,可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业务,不再需要分别提出申请。
二、业务办理流程
1、公积金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共同填写两份《徐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委托协议及申请审批表》(以下称《审批表》),分别在两份《审批表》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携带盖章的《审批表》、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营业部或管理部办理逐月还贷业务审批手续;
3、夫妻双方分别到各自归集银行确认逐月还贷业务;
4、将单据回执送交贷款银行,业务受理成功。(逐月还贷业务当月申请,次月生效)
三、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