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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防、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资金行为的通知( 徐公积金委〔2015〕4号) 2015/9/2 17:32:00作者:来源:办公室阅读次数:

徐公积金委〔2015〕4号
关于加强预防、打击骗提骗贷
住房公积金资金行为的通知
 
市各相关单位:
针对个别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缴存余额事件频繁发生的现象,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就预防、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甄别真伪的能力,认真审核申请材料,通过综合分析判断申请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进一步梳理相关规定,堵塞政策漏洞,提高预防骗提骗贷行为的能力。对因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骗贷的,要严厉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对已经形成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事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限期全额追回已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并将其不良信用行为移送市人民银行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必要时公开曝光,同时取消该职工五年内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协助他人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资金及违约责任,并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也应在合同中约定“如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退房的,应先行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并严格执行。
四、职工以购买商品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退房的,应先行全额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市房管部门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应予把关。
五、对误导、参与、协助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查实情况,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按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规定内容处理,同时函告建设、房管、人民银行、工商等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权限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保、房管、工商、公安、民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尽快建立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以加快甄别、预防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
七、对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相关单位证明、印章的,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警醒职工不要上当受骗。
八、各级监察机关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案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相关人员严格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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