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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公积金委〔2015〕1号) 2015/4/20 16:46:00作者:来源:阅读次数:

徐公积金委〔20151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的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的职工,在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继续停止受理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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