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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遵循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适应、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积金归集管理秩序,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有效,防止滥用处罚权行为的发生,现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如下:
1
、本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仅限于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公积金帐户且在限期内未纠正的。
2
、责令限期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职工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期间统一为
10日。
3
、在责令改正期间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
、本中心自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或投诉职工在
5人以下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5
、上级交办或投诉职工在
5人以上且拒不改正的可处以
2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罚款。
6
、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
4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7
、需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不得加重处罚。
注:本标准中“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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